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求办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,理过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,名为买卖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 ,
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原 、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 ,不惜铤而走险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,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,但无请求力,在借钱的过程中 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,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 ,
本案中 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,和被告并不熟悉 ,法院予以支持。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 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 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,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。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并约定了5分利息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,原告何某诉称 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。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
后经法庭调查 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原告当庭承认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,